政府信息公开

安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香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安平镇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安平镇政府信息分类

安平镇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安平镇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安平镇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公开

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

部门

详细

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住处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住处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审阅室、信息公开栏等形式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安平镇政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安平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址:http://xxgk.xianghe.gov.cn:8088/index.do?templet=list_bm_new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安平镇人民政府公开栏。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政府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安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依法处理。

1、受理机构。安平镇政府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安平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平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065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316-8217360

2、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向安平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安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2)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 申请内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门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 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 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

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